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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桅灯:是一种按国际航海规则装在前后船桅上的白色信号灯。用于指明夜航船行偏向,安顿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横跨其他灯光,并从船正前偏向每一舷正横后22.5°内,在225°的水平光弧内显示不中止灯光的白灯。它主要用于显示本船动态与标准和区分他船标准与动态,并是供判断船舶对遇及靠近对遇时势的视觉装置。
(2)舷灯:是指装置在左舷确当船舶航行时自船首至左方的112.5°水平弧内发出不中止红光的红灯与装置在右舷确当船舶航行时自船首至右方的 112.5°水平弧内发出不中止绿光的绿灯的统称。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划分显示。
(3)尾灯:是指安顿在尽可能靠近船尾处,显示不中止灯光的白灯。从船正后方到每一舷的67.5°内显示135°的水平光弧。其能见距离按船长划分要求为3和2nmile。用于显示本船的动态和区分他船动态,并供判断船舶交织相遇时势或追越。
(4)拖带灯:置于尾灯的上方,与尾灯同为135°的水平光弧。凭证《国际避碰规则》的划定,船长大于或即是50米的船舶的拖带灯划定要求最低能见度为3海里,船长小于50米的要求能见度为2海里。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中止灯光的号灯.好比船前部一盏白环照灯即锚灯,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大于4.5m,船长大于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大于 6m。
(6) 仪表指示灯:反应所指示装备事情情形的灯,在船上的许多地方都能见到。
(7) 灯塔:是大型的牢靠助航标记,主体结构一样平常为塔形,顶部装有高强度的发光装备,灯光射程一样平常为15-25海里。灯塔供船舶测定船位、确定航行偏向,指导船舶航行或指示危险区(险要的沙洲或暗礁以及通往港嘴的航道)。常设置于视野坦荡的主要航道、海岸、口岸、河流或险要碍航物周围。不过陪同着航海手艺的迅猛生长,雷达应答器、DGPS系统、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综合导航系统的建设,灯塔的导航作用越来越被弱化,导航价值在日益镌汰,但其拥有着潜在的历史文化价值,成为了各国追捧的人文地理坐标。
(8)浮标和灯浮标:指浮于水面的一种航标,是锚定在指定位置,用以标示航道规模、指示浅滩、碍航物或体现专门用途的水面助航标记。浮标在航标中数目最多,应用普遍,设置在难以或不宜设立牢靠航标之处。装有灯具的浮标称为灯浮标,在日夜通航水域用于助航。